第八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是以社会对人才需求、我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学生就业情况等为依据,最终经省招委、省教育厅批准执行。
第九条 各省分专业计划的制定以各地人才需求情况、报考我校校的生源情况、学生就业情况等为依据,招生工作处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有关省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按照规定预留少量本科计划,用于均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质量。预留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计划数和使用原则,并在录取结束后公示使用情况。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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