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国家与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办学条件实际,参考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综合分析,统筹考虑,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本科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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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国家与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办学条件实际,参考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综合分析,统筹考虑,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本科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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