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且顺延录取。
第八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本校招生网、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根据各专业报考状况,为更好地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经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批准,各专业间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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