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标准按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通信工程、信息工程专业实施按电子信息类大类招生,学生入校后第一学年按统一专业基础平台方案培养;第二学年根据学生志愿和成绩选择专业,按不同专业培养方案分流培养。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对实行平行志愿的招生省份,按相关省的投档比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分投档次序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依据理工(物理)、文史(历史)考生类别分别按数学、外语、综合或语文、外语、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课、文化课均相同时,依据理工(物理)、文史(历史)考生类别分别按数学、外语、语文、综合或语文、外语、数学、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折合分数投档的,根据生源省份制定的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按一定比例折算生成的综合分投档,按进档后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中职类考生以专业大类,按高考成绩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及烈士子女等生源省特殊照顾考生,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各项照顾性加分政策。加分进档考生在专业分配上以高考文化课总分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高考总分为准,对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英语专业采用英语授课,建议其他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 学校在北京市、天津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江苏省、河北省、辽宁省、湖北省、广东省等高考改革省份的招生专业,以考生所在省份的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确定考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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