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工作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等因素,并结合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考生也可在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编制预留计划。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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