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本专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分别由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学校的招生章程、招生信息网、招生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预留计划数量不超过当年本科招生规模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统一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使用,主要用于平行志愿投档时进档考生超过执行计划的录取、同分数考生的录取及生源质量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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