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学校历年招生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逐步推进按大类招生、培养和管理。对于按大类招生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将专业类视作一个专业填报即可。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专业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通识课程和学科平台课程学习后,根据学生志愿、高考成绩、在校学习成绩等,参加本专业类的分流工作,然后进入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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