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中央统战部、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结合学校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服从调剂需要增加计划录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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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学校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中央统战部、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结合学校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服从调剂需要增加计划录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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