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报考昭通学院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等事宜按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或省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并合格。高考成绩须达到学校投档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笔试成绩与口试成绩较高者。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余各专业招生时,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 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市、区)组织的专业统考或专业联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须达到生源省艺术、体育类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艺术类”考生按考生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满分×5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排序进行录取,“体育类”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在同一投档批次中,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即依据考生志愿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所有未定专业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在同一投档批次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则按单科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序如下: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十七条 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考院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报名时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由各省(市、区)招考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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