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招生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条件和出档规定。
第十一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各省(市)规定及投档顺序,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招生计划完成。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应与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我校专业选考要求相符合。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考生的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各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
2.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安排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后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3.对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分数相同,专业志愿相同,按相关科目排序:依次比较综合、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相关省市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专业成绩认定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统考合格成绩。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市)艺术本科批次录取控制线基础上,按以下规则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投档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综合分=(文化成绩/文化满分*40)+ (专业成绩/专业满分*60)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综合分相同则先比较专业分,专业分再相同则比较外语科目成绩。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按综合分=(文化成绩/文化满分*40)+ (专业成绩/专业满分*60)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综合分相同则先比较专业分,专业分再相同则比较外语科目成绩。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体检合格、专业成绩及文化成绩分别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控制分数线。以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以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学校将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专业同分则比较文化成绩,文化成绩再相同则比较外语科目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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