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和批次,依照学校志愿优先原则,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缺额计划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进档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和批次,按当地省级招考主管的规定执行。未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 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考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加分最高认可20分)。
第二十四条 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上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遵循考生志愿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按各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录取,若该批次无同分排序细则,则比较相关科目成绩(文学类、法学类、教育学类和艺术类专业依次比较外语、语文成绩,经济学类和管理学类专业依次比较数学、外语成绩)。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将在缺额专业中进行调剂录取;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六条 高考改革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我校在高考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要求,以招生省份省级招考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招生计划内容为准。
第二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新疆班招生录取按照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原则上只录取填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能调换到非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
第二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和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以当地统考或联考成绩为专业成绩标准。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后不能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第三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达到所在省份控制分数线,专业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合格。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综合成绩按文化成绩(含加分)占40%、专业成绩占60%的百分制权重计算(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总分*40+统考或联考成绩/统考或联考成绩总分*60)。
第三十一条 保送生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四川外国语大学2023年保送生招生简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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