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比例执行,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均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标准执行。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一)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考试成绩原则上以我校单独举行的校考成绩为准,校考生源不足,则参考各省相同专业的省统考或联考成绩;若无相同专业的省统考或联考成绩的,则承认其他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校考成绩。未进行校考的省份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专业课省统考成绩为准。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及专业成绩均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我校提档要求的考生,按照其专业课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分相同考生,则择优录取文化成绩高者;专业及文化分均同者,再按照外语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为序逐一比较安排。
(三)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的,我院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一)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体育专业省统考成绩为准。
(二)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高考总成绩达到学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依专业课考试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分相同考生,则择优录取文化成绩高者;专业及文化分均同者,再按照外语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为序逐一比较安排。
(三)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的,我院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文理科专业录取办法:
(一)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
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我校提档要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择优录取。
(二) 对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在安排专业时,采用分数优先
的原则,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若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殊规定,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三) 对于同分考生,专业排序时按:外语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
绩为序逐一比较安排。
(四) 学校承认各省市高考加分;部分享受学校优惠政策加分的
考生投档进校后,再按加分后的成绩参与排序。
第十九条 对于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进行高考科目改革的省份,录取政策按所在省份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其他说明
(一)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或第一轮投档的考生;未能满足专业录取条件的考生,如填报“服从专业调剂”可调剂到相应未满专业;如未填报“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二) 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日语、泰语、朝鲜语专业,为零基础教学。其他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三)男女比例:不限
(四)部分专业要求:
1.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学、舞蹈学(体育舞蹈)、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交通运输(民航运输管理)专业:女160CM以上,男170CM以上。
2.空中乘务专业:女163CM以上,男173CM以上。
3.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女163CM-175CM,男170CM-185CM。
3.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表演(服装表演)、服装表演:女168CM以上,男180CM以上。
4.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女162CM以上,男172CM以上。
5、音乐表演(器乐)专业只招收钢琴、古筝、打击乐、长笛、吉他考生;音乐表演(流行乐器)专业只招收键盘、吉他、贝司、爵士鼓考生。
6.录取期间,学校将与进档考生逐一确认录取专业信息及核实通知书邮寄地址。
第二十二条 通知书发放
按国家规定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录取结果将在当地的招生办网站、海口经济学院招生信息网、海经院招办公众号公布,同时由学校招办向考生发放由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文章转载请标明:ms211中国美术高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