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学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同位次考生的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调整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投档比例,按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控制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00%,其他省份投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七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普通文理科专业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不设置专业级差。在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均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考生按照文综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理工类考生按照理综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中职对口招生专业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综合素质测试、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我校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须符合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其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将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各专业文理兼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分别公布招生计划。按文理科分别公布招生计划的省份,我校在录取时将根据文理科生源情况,划定专业课、文化课录取控制线,在文理科之间调整计划录取。
第二十一条 甘肃省美术学类(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音乐与舞蹈学类(音乐学、音乐表演、声乐方向)、音乐与舞蹈学类(音乐学、音乐表演、器乐方向)、音乐与舞蹈学类(舞蹈学)等专业在体育、艺术类本科批录取,使用甘肃省相应类别专业统考成绩,实行平行志愿;其他省份按照该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使用统考(联考)成绩且该批次(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省份,将按照所在省投档规则进行投档,学校负责审核录取。
第二十三条 使用统考(联考)成绩且该批次(专业)实行顺序志愿(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按照以下录取原则进行录取:美术学类(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音乐与舞蹈学类(音乐表演、音乐学、舞蹈学)在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我校最低控制线后,依据考生志愿,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排序确定。
第二十四条 体育、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无外语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均不限外语。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加分成绩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配。
第二十七条 学校面向甘肃省继续实施专项计划、小学教育全科教师培养计划,具体政策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面向甘肃省省属普通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具有甘肃省省属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甘肃省户籍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招收专升本学生,招生录取按照甘肃省招委会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学校专升本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在我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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