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五条 普通类录取原则:实行“专业清”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随机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没有级差要求。
第十六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若首轮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接收征集志愿投档考生。
第十七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按生源省投档规则,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及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在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时,若遇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按考生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的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若再遇相同分数,则按考生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
第十九条 特殊类型专业招生录取
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我校艺术类专业在文化、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录取文化成绩总分高的考生;若文化成绩总分仍然相同,则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录取按语文、外语、综合的顺序成绩进行比较,优先录取语文成绩较高的考生,若语文成绩相同则录取外语成绩较高的考生,以此类推。
第二十条 招收的学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语种要求:英语专业仅限英语语种,其余专业语种不限,但新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教学语种。
第二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加分规定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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