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科学、规范地选拔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开设的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各专业无任何加试要求;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十七条 报考我院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考生须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否则,学院有权调剂到其他合适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院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确定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 首选科目;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首选科目。
第十九条 学院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可各省组织的艺术统考成绩。考生须身体条件符合专业报考要求,高考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均须达到各省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学院执行各省艺术专业的投档规则,按各省艺术类投档成绩从高往低择优录取,未设定投档成绩计算方法的省份,按专业成绩从高往低择优录取。同分处理办法: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高低排名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高低排名录取;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时,参照普通文理科考生录取时的单科顺序排名录取。
第二十条 学院在综合改革省份的招生录取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严格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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