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高考加分和同分排序规则。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录取批次内,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根据生源情况,经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我校可进行专业计划调整。
第十三条 除英语类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规定。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依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所有进档考生在录取及确定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情况,严格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出现同分考生,则按生源所在地相关排序规则录取,如生源所在地无排序规则,则文史类按语文、英语、数学高考成绩排序录取;理工类按数学、英语、语文高考成绩排序录取;实行高考制度改革的省(市、自治区)考生,先按语文、数学、外语总分进行排序,如三门总分仍相同,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并确定考生专业。
考生所报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由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调剂到相应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专业成绩认可所在省(市、区)的统考(联考)成绩,执行所在省(市、区)划定的专业、文化分数线。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市、区)投档规则,按照投档成绩的排序择优录取。以综合分投档的,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以专业成绩投档的,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总分成绩、英语、语文、数学高考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以考生专业统考成绩排序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总分成绩、英语、语文、数学高考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内蒙古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学校按专业课成绩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学校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投档排序规则录取。如无排序规则,进档考生学校按专业成绩的排序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总分成绩、英语、语文、数学高考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各专业录取时不设男女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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