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级招办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委会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依据各省级招委会划定的各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进行审核,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1.普通类(文史类/历史类、理工类/物理类)、综合改革专业:按投档成绩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确定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情况进行调剂,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同一专业录取时,若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历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历史排序录取,理工类/物理类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物理排序录取,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2.艺术类专业:
(1)我校认可生源所在省份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音乐学专业、舞蹈学专业、美术学专业、环境设计专业、书法学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舞蹈表演专业:在生源所在省份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合格和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本科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根据综合分(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0.4+专业成绩÷专业总分×高考文化总分×0.6)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情况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文化成绩排位在前者优先。若生源省招生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2)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3.体育类专业: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若生源省招生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4.外语类专业: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需及格(卷面总分的60%)及以上;其中翻译专业需语文单科成绩在及格(卷面总分的60%)及以上。
5.考生录取后,专业一律不予更换,但可在入学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换专业。
6.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复试)。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考生生源不足的省(区、市),经生源省招生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分数至完成当年计划,若在政策范围内无生源,学校可以将计划调剂到生源较好的省(区、市)录取。
第二十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校后所涉外语课程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委会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上饶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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