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招生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民办高校所在的本科批次以及专科批次,部分专业和招生类型按有关规定在提前批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一)普通类按投档分数优先原则录取。考生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按照相应省市投档排序规则进行录退。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1.我校组织校考的省份,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专业课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或我校划定分数线,按校考专业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2.专业成绩使用统(联)考成绩的省份,认可生源省份投档规则,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按照专业统(联)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如果投档成绩是综合分,则按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3.考生专业成绩(或投档综合分)相同时,按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录取。
(三)如果生源省份(含高考改革省份)对录取规则有其他特殊要求,按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四)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志愿、投档成绩、相关单科成绩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予以退档。
(五)除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他所有专业不对考生的外语语种作限制。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安排教学,学生可申请学习其他语种进行学分转换。
(六)学校无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和应届、往届生限制。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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