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本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在调阅考生档案时,对于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学校均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非高考改革省份,分别按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以考生投档成绩为标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确定优先录取顺序,如投档成绩有同分排位排序显示,则按同分排位顺序确定优先录取顺序。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选考科目专业录取,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
考生专业志愿因专业计划额满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向其他缺额专业调剂录取,若经沟通还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认可所在省(市)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按我校在相应省市所在录取批次统一规定的换算标准执行)。
其中,音乐学招收的专业种类:声乐、钢琴、民族器乐(笙、笛、唢呐、琵琶、阮、古筝、古琴、扬琴、二胡)。
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身材匀称,五官端正,发音器官无疾病,无色盲、夜盲。建议报考考生女生身高 162 厘米以上,男生身高 172 厘米以上。
报考美术学专业和设计学类专业要求无色弱、色盲。
对于文科和理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文理科分别排序录取;对于不分文科和理科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时采取不分文理、统一排序。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在平行志愿投档规则的省(区、市),按照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规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在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原则:考生必须取得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入围资格,高考成绩应达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要求,并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的公示。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预科录取原则同普通文理科录取原则,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录取。
第二十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高考外语语种限英语、法语、日语,填报该专业的考生,其高考外语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所在省外语总分的70%。
我校其他专业不限考生高考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原则上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录取后不得调换专业,该专业教学外语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湖北普通类考生中继续实施“志满意得”关爱计划:考生在投档到我校时,其投档成绩超过所在院校专业组投档线5分及以上,完整且不重复的填满了6个专业志愿,我校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其填报的专业志愿之一,不调剂至未填报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此外,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色弱受限;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智能电网信息工程、建筑类、材料类专业色盲受限。
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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