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院按照各省指定的录取批次和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九条 学院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
第十条 学院英语专业统考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制统考外语语种,但学院公共外语课程实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一条 学院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未能被录取并同意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符合条件且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对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同意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计划将征集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情况下,学院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分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
在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院招生专业规定的选考科目要求。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艺术类专业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录取。
第十三条 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鉴于报考独立学院考生最终就读的不确定性,为避免浪费学院招生计划,学院会电话联系投档考生,征询就读意见,考生在学院所属批次录取期间务必保持高考报名时所填联系方式通讯的畅通,表达真实就读意愿方可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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