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学校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投档规则及录取办法,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专业录取以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的院校之一,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学校划定的文化课最低控制线录取。高考外语语种不限,文化课成绩不分文科、理科,不含各类录取政策加分。
第十二条 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理论、音乐商务与音乐传媒和音乐批评招考方向),校考专业考试合格,高考文化课(750分满分)成绩达到我校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音乐教育专业(包括钢琴主项、声乐主项招考方向),校考专业考试合格,高考文化课(750分满分)成绩达到我校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100分满分)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考生高考文化课(750分满分)成绩÷750×100×70%+校考专业成绩×30%。
除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理论、音乐商务与音乐传媒和音乐批评招考方向)、音乐教育专业(包括钢琴主项、声乐主项招考方向)外,其他专业在高考文化课成绩(750分满分)达到我校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校考专业各招考方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我校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均按照750分制标准划定。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非750分制的省市,需先按750分制折算。录取排名末位同分者,依据校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课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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