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招生部门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来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四条 对于非实行平行志愿批次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非一志愿考生,不设志愿、专业级差。
第五条 2023年高考改革省(市)的录取,按照该省(市)公布的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各招生专业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以经省(市)审核后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 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加分(降分)在投档、分专业时均适用。
第七条 我校各专业对男女比例均无限制。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对外语语种无限制,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同时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4+0培养模式,部分课程由塞浦路斯那波勒斯大学采用英语授课。
第八条 学校在编制招生计划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本科计划编制的相关规定,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需经学校招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使用的基本原则为:用于录取平行志愿省区超过计划数调档的、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或投放到生源情况好、分数高的省区。
第九条 学校在遵循各省规定的录取原则基础上,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普通类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认可各省的投档规则,对于进档的同分考生:
(1)对于未实施高考改革的省份: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文综的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理综的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同分考生的专业安排按本章程第十一条执行。
(2)对于实行3+3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考生按照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依次排序,同分考生的专业安排按本章程第十一条执行。
(3)对于实行3+1+2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的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依次排序。同分考生的专业安排按本章程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条 录取艺术类、体育类考生的原则是:我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认可各生源省相关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统考(联考、校际联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不单独组织校考,认可各省投档规则。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已投档范围内,对于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与省艺术、体育统考(联考、校际联考)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艺术类、体育类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相关招生要求的进档考生,按照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成绩相同时,则依次比较专业成绩、文化课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数、外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专业使用内蒙古自治区统考成绩录取,各专业均按照专业统考成绩依次排序,使用“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录取,成绩相同时,则依次比较文化课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数、外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相关专业录取,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确实无法满足考生志愿意向的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2019】4号)《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精神,推行实践性教学课时占总课时一半以上,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的方案,为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和京津冀的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录取考生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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