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二)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三)学校在招生录取中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四)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五)对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则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同分排序规定执行;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无同分排序规定时,则:①理科的招生专业(类)依次按照高考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数学、语文、外语顺序排位,高者在前;②文科的招生专业(类)依次按照高考总分(不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位,高者在前;③若考生按照以上规则排序,仍出现排位相同的情况,则参考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六)在实行“专业(类)+学校”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并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进档考生,只要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七)在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组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并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则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同分排序规定执行;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无同分排序规定时,则:①选考科目含物理的招生专业(类)依次按照高考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数学、语文、外语顺序排位,高者在前;②选考科目为历史或不限的招生专业(类)依次按照高考总分(不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位,高者在前;③若考生按照以上规则排序,仍出现排位相同的情况,则参考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专业调剂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八)美术类专业,学校采用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美术)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不另行组织专业校考。考生专业和文化成绩均须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控制分数线。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以投档成绩为排序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投档成绩相同时,则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同分排序规定执行;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无同分排序规定时,则依次按照专业成绩、高考总分(不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位,高者在前;若考生按照以上规则排序,仍出现排位相同的情况,则参考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以专业成绩为排序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专业成绩相同时,则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同分排序规定执行;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无同分排序规定时,则按依次照高考总分(不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位,高者在前;若考生按照以上规则排序,仍出现排位相同的情况,则参考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九)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按照《浙江省2023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并结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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