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及就业率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等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进档考生采用投档成绩作为基准成绩;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文史类专业按照语文、数学、综合成绩顺序录取,理工类专业按照数学、语文、综合成绩顺序录取;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按照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否则予以退档。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规则录取。
第十七条 音乐类、舞蹈类、体育类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出现专业成绩并列时,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仍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美术学和设计学类、书法学专业进档考生根据文化课成绩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若出现文化课成绩并列时,按照专业成绩录取,专业成绩仍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否则予以退档。
第十九条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在文化和专业成绩达线的基础上,根据综合评价,按照项目择优录取,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各省(区、市)招生考试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对投档及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各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英语、翻译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的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专升本的招生录取,严格执行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招生考试中心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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