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学院执行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根据学院的办学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及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分配招生计划。学院不设置预留计划。
第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八条 在平行志愿录取中,调阅考生档案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100%。
第九条 学院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非艺术、体育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按照各省规定执行。学院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在同一投档单范围内,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否则予以退档。同一投档单范围内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综合改革省份首选历史的专业和非综合改革省份的文史类专业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安排专业;综合改革省份首选物理的专业和非综合改革省份的理工类专业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安排专业。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艺术类专业使用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参照上述第十条执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综合成绩为文化课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之和。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考生的录取:体育类专业要求男性身高不得低于1.70米、女性身高不得低于1.60米,对进档考生按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体育成绩相同时,平行志愿投档省份参照上述第十条执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优先录取文化课投档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院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教学。
第十五条 专科起点本科的录取原则:按照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志愿按分数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登陆学院招生信息网(zsxx.tit.edu.cn)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七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姓名:梁玉蓉,职务: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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