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录取,具体规则如下:
1.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按照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顺序录取,直至该专业满额为止。如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生源已录取满额,再按其填报的第二专业录取,依次类推。如果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均已录取满额,学校则参考考生“是否服从调剂”栏中选项,若考生填报“服从调剂”,则学校将根据实际录取情况调剂到有剩余计划的专业进行录取,若考生填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
2.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3.艺术类(美术、音乐、舞蹈)和体育类本科、高职专业的考生,考生的艺术、体育联考成绩和文化高考成绩均需达到所在省份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若无特殊规定,学校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录取:
(1)进档考生生源所在地有艺体类综合成绩评定的,学校将按照艺体类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如遇投档分相同的考生,按考生艺术、体育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艺术、体育联考成绩如再相同,则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
(2)进档考生生源所在地无艺体类综合成绩评定的,学校将按照艺术、体育联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如遇艺术、体育联考成绩相同的考生,按考生文化总分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总分成绩如再相同,则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
4.在录取过程中,遇总分相同的考生(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如考生所在省份有同分排位,按同分排位由高至低确定录取名次,无同分排位的省份我校将按文、理科类不同的单科成绩排序确定录取名次。即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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