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的录取原则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遵循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志愿投档模式的有关规定,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按照调档范围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专业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对于进档考生(体育类、艺术类专业除外)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照其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不设置专业级差。相同条件下,按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的比较排序,优先录取排序靠前的考生。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学校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考生成绩情况,对服从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九条 学校无男女生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原则
(一)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艺术类专业录取,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超过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相同,则依次按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比较排序,优先录取排序靠前的考生,音乐表演专业(器乐方向)、音乐学专业(器乐方向)仅招收演奏钢琴、二胡、竹笛、古筝的考生。
(二)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体育教育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录取,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体育高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按综合分〔综合分=体育高考分×55%+文化分(含加分)×45%〕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的,按体育高考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体育高考分和文化分(含加分)相同的,则依次按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比较排序,优先录取排序靠前的考生。
(三)其他专项计划的录取原则
民族预科生、本科对口中职招生、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精准脱贫专项计划、民族班等计划的录取原则,按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参照本章程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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