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分数段)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1(部分有特殊规定省份除外)。
第十四条对文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课成绩高低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仍相同则参照当地省份相关的文化课成绩、单科顺序择优录取。
综合分=文化成绩(满分折算成750分)×50%+专业成绩(满分折算为750分)×50%。
以上录取原则若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相关要求冲突的,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统考投档录取原则为准。
第十五条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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