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外语课程均采用英语授课,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和体育单招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采用“3+1+2”或“3+3”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学校各专业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三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时,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将按照招生计划管理规定对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安排录取专业。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在调档和专业分配时,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若考生所在省有相关录取排位(或投档排位)规则,则按该省排位规则择优录取。考生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若考生所在省无相关排位规则,或按该省相关规则无法确定考生排位,则按以下单科顺序及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实行文理分科省份的单科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实行“3+3”选科模式省份的单科顺序:语文、数学、外语、第一高分选考科目、第二高分选考科目、第三高分选考科目;实行“3+1+2”选科模式省份的单科顺序: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第一高分再选科目、第二高分再选科目,物理类为数学、语文、外语、首选科目、第一高分再选科目、第二高分再选科目。
第十六条 学校民族语言类专业只招收用民族语言(藏文、蒙文)答卷的考生,其余专业不限民族比例。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艺术类、体育类、师范类专业提前录取,其余专业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相应批次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在专业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双过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体育教育专业录取时,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特殊情况按考生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在考生达到文化课和体育专项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分=(文化课考试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分项目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土地资源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投档成绩择优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且学生报到注册学籍后不允许申请转专业。本专业采用中/英双语授课,建议英语基础好的考生报考。
第二十一条:从2023年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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