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当年生源情况,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经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录取,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淮阴师范学院。
第十四条 学生需参加生源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并取得有效的高考成绩。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对考生体检结论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机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的标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和考生考试成绩,严格规范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只承认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执行的加分政策,不再单独认定其他加分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在江苏省按照首选科目为历史或物理分开公布招生计划,考生按专业组报考志愿,学校依据统一高考成绩录取。其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所属地区高考改革方案规定录取,剩余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地区按既有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投档生源不足,则对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考生进行录取或者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提取其他志愿考生档案。
第二十条 对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艺体类统考进档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艺体类统考招生录取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以下情况分类执行。
(一)江苏省普通类考生,执行“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依照成绩依次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择优录取。
江苏省艺体类统考考生,遵循江苏省有关艺体类的投档分构成办法投档录取。进档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文化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择优录取。
(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按实际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实际成绩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通过“院校子系统”投档给学校考生电子档案中实际呈现的成绩(含小数部分)。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发展情况,择优录取。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艺体类统考考生,采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艺体类统考的规则录取。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发展情况,择优录取。
(三)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依据统一高考成绩,参考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结合专业对相关科目的要求,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考生,按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和日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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