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术类(含美术类、表演类等)等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四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且没有对应排位时,比较单科成绩高低,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科类(历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类(物理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在已经实施新高考方案的省(区、市),当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课的成绩都相同时,同时录取。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分档时,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报考表演专业的考生与报考其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分开排名录取。
1.采用省统考(或校级联考)考试方式且按照平行志愿艺术类计划1:1出档的省(区、市)的相关专业:
出档考生,在文化总分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区、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按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分档至各专业。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专业统考(联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广东省投档成绩为综合分,其它各省投档成绩计算办法按各省录取文件规定执行。
2.超过1:1出档的省(区、市)相关统考专业和校考专业:
出档考生,在文化总分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区、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3+(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0.7。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如生源所在省(区、市)对投档录取条件等有最新规定,则按该省(区、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学校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翻译、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九条 录取至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入校后须加试素描。素描成绩不合格者将参照学校当年各专业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线、考生的高考成绩及考生填报学校的专业志愿调整专业。
第三十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区、市)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校在已经实施新高考方案的省(区、市)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相应省(区、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文章转载请标明:ms211中国美术高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