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学校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和所增加分值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工作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学校按照进档考生的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的专业,不设专业级差,专业分配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全部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二)进档考生的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优先顺序从高到低录取。
(三)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四)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考生按照当地公布的招生工作政策和投档录取模式执行。
第十六条 体育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专业成绩认可考生所在省(区、市)体育统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应达到各省(区、市)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若各生源省(区、市)有明确的投档规则,按其投档规则执行;若无明确投档规则,按我校河南省体育综合成绩计算方法投档。
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河南省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满分×100×30%+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100×70%)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成绩也相同时,按外语、语文、数学优先顺序从高到低录取。其他省(区、市)按各省进档考生的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成绩也相同时,按外语、语文、数学优先顺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专业成绩认可考生所在省(区、市)相关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应达到各省(区、市)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若各生源省(区、市)有明确的投档规则,按其投档规则执行;若无明确投档规则,按我校相应专业录取规则投档。
(一)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专业录取动态排名的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美术类、编导类按照文化课成绩×60%+专业成绩×40%排序;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认可内蒙古艺术学院播音联考成绩,按文化课成绩×60%+专业成绩×40%排序。使用“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录取。
(二)其他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依据“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点)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文化成绩也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优先顺序从高到低录取。
我校本科艺术类专业投档综合成绩计算规则:
1.美术类专业(美术学、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绘画、动画):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2.书法学: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3.戏剧影视文学: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4.广播电视编导: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5.播音与主持艺术: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6.音乐学: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30%)择优录取。
7.音乐表演:河南省按专业主科成绩择优录取,其他省(区、市)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8.舞蹈编导: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我校今年继续招生培养河南省地方公费师范生,具体信息详见《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河南省地方公费师范生定向招生工作的通知》,地方公费师范生在校培养期间免除学费、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享受国家奖学金等其他应享受的全日制在校生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组织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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