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在对考生德智体美劳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政策性加分。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调配原则(生源所在省份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在按院校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和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采用“分数优先”调配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遵循考生专业志愿进行调配,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
2.在考生所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3.在投档成绩相等的情况下,按院校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根据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参照各省(区、市)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有提供考生对应平行志愿特征分(平行志愿排序分)的省份依据考生平行志愿特征分(平行志愿排序分)排序择优录取,如仍相同的,综合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4.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为体检结论受限的,学校可以结合其填报的专业志愿情况调配或调剂至体检结论不受限的专业;若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为体检结论受限专业,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学校不予录取。
5.所填报的专业都不能录取,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只面向福建省招生,招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为福建省相应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的专业,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不低于省定艺术类专业本科文化考试成绩控制线且专业统考成绩控制线(本科合格线)的基础上,按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采用“专业清”调配原则。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学校执行各省(区、市)体育类投档规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未规定投档规则的省(区、市),学校根据考生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投档成绩相等的情况下,按照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和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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