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按各省(市、区)相关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但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一)普通类专业:按投档成绩排序确定录取专业,同等条件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二)艺术类专业: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省相应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若生源省已确定投档综合分计算规则的,按其规则计算综合分排序确定录取专业,若未确定综合分计算规则的,美术类按“文化成绩(含优惠分)*30%+专业统考成绩*70%”计算综合分排序确定录取专业,音乐类、舞蹈类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录取。同等条件下,依次比较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其中,音乐表演(器乐)限招统考主专业乐器种类为:琵琶、二胡、中阮、扬琴、唢呐、笙、小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钢琴、萨克斯(只招河北考生)、古筝(只招湖南考生)、竹笛(只招湖南考生)。
(三)体育类专业: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省相应批次体育类专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投档成绩排序录取。同等条件下,依次比较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会计学、金融学、电子信息工程、林学)只录取有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志愿的考生,且录取后不允许转专业;以上专业的核心课程实施英语教学和考试,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基层林业特岗、内地新疆高中班、对口援疆定向、南疆单列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朝鲜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招英语或日语语种考生,法语专业招英语或法语语种考生,俄语专业招英语、俄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外语语种,但学校只以英语安排外语公共课教学。
第十八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其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具体要求可查询各省级招办网站。
第十九条 调档和安排专业时,学校认可各省(市、区)教育厅有关加分政策,但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条 体检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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