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其中,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非艺体类专业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三条 非特殊类型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以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为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退和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原则进行录取。对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投档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按该省(区、市)投档规则,择优录取。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包含音乐类、舞蹈类、美术与设计学类)录取规则:学校不组织艺术校考,艺术类专业以各省(区、市)专业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为依据,有明确投档规则的省份,按该省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没有明确投档规则的省份,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专业统考成绩*70%),综合成绩同分情况下,专业统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根据用人单位招聘需求,舞蹈类专业原则上男生身高不低于1.7 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为便于顺利就业,建议身高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慎重报考。其中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考生按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湖南省的录取原则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与体育专业统考成绩之和计算综合成绩,并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学校择优录取。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的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如果某省未计算综合分,对于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按该省(区、市)投档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职高对口招生、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公费定向师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支援吐鲁番地区定向计划、新疆协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联合招生、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等招生录取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学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八条 各招生专业男女性别不限。
第十九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条 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录取按照当年公布的计划执行,预科学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选择专业时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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