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根据教育部要求,学校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2.学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其投档规则进行录取,投档考生不足,参加志愿征集。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其投档规则进行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投档考生不足,参加志愿征集。
3.符合国家及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市、自治区)考试院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学校对此类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4.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投档成绩相同分数的考生,其语、数、外三门科目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上述三门科目总分仍相同,则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三科的单科成绩比较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5.艺术类(美术)专业成绩认定当地省(市、自治区)考试院组织的艺术类联(统)考成绩及投档办法,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考试院规定批次录取。设置综合分的省(市、自治区)按照综合分数从高到低排名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尚未设置综合分的省(市、自治区)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若专业、文化成绩均相同时,则依次按照素描、色彩、速写专业单科成绩比较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如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6.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学校各招生专业(类)的高考选考科目范围以相关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考生在填报高考专业志愿时,选考科目必须符合学校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同时学校将在招生录取时参考其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7.录取时不设专业(类)志愿级差分。
8.各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一经录取进校后各专业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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