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七条 考生的文化成绩和艺术、体育专业成绩需要达到河北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河北省相关招生要求。
第八条 在已投档范围内,按河北省投档规则计算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当遇到多名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均相同,则全部录取。
第九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执行。
第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审查和复查,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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