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录取工作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分专业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根据各省录取模式的提档要求及生源情况确定录取提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省份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实行顺序志愿省份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二条 认可各省级招办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以考生投档成绩进行排队。
第十三条 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当地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各省志愿填报和录取模式,按照成绩优先原则择优录取和确定专业,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以平行志愿位次为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考生专业科目成绩合格(省统考通过或取得学院专业课校考合格证)、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合格、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数线者,根据各省招生计划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均相同时,按照考生位次高低顺序择优录取。
若各省级招办有具体规定的,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专业选考科目范围填报志愿,并按照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规定进行录取。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除艺术类专业外,学生进校第二学期末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七条 如学院录取政策与所在省录取政策相冲突,按所在省的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对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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