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条 考生健康状况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生源不足时,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要求;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考生,志愿不满时按当地省级招办的政策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本专科专业按分数清原则录取考生,在预录取分数线以上,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分数清原则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总分相同时按照单科成绩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我校承认各省艺术类统考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的条件下,按专业课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以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和降分的规定,在志愿不能满足我校招生计划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可降分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对招收的各层次、各专业考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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