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所设各专业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教学安排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六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普通类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报考我校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设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普通本科艺术类专业录取:除江苏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之外,其他省份专业课成绩承认各省统一“省统考”、“省联考”成绩,不再组织单独考试,若有特殊要求的省份以当地省级招生办(考试院)相关规定为准。考生通过填报志愿,在专业课和文化课均达到规定分数线的条件下,考生录取排序办法: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录满计划为止(同时遵循各省艺术类招生录取相关规定)。
陕西省考生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照高考统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投档录取,考生位次相同时按照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江苏省考生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需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课校考,且取得我校颁发的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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