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对各省(市、自治区)符合教育部政策性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数录取。
第十一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考生,志愿不满时按当地省(市、区)级招办的政策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没有分数级差,全部实行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均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我校认可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分值。
第十三条 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的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组)志愿须满足我校在该专业类(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已公布的艺术类招生章程要求执行。艺术类考生须参加本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且成绩合格,部分省份及专业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不限制单科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根据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不进行大排队,分专业使用“专业志愿清”原则,按照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使用我校组织的校考成绩,其他艺术类专业使用内蒙古自治区组织的统考成绩。
陕西省播音、编导类专业考生在双科过线的条件下,按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专业课成绩排序录取。
以上录取原则若与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不同,则以考生所在省招办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承认各省统考成绩,不再组织单独考试,在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以上录取原则若与考生所在省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不同,则以考生所在省招办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考生一经录取,由我校发给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经复审合格者正式注册。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将坚决予以清退。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西安培华学院招生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以上条款如与部分省份招生政策不一致,则以考生所在省份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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