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在公布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在公布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条 学校按照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进档考生同分情况下,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顺序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未录满额专业录取。若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的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生源地为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学校执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学校在调档时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和各省政策性加分项目和分值,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使用各省统(联)考成绩的省份,文化和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美术类(设计学类)专业: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专业统考成绩×70%,最终结果保留1位小数。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报考学校英语或翻译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限定外语语种。学校有英语和日语公共教学,无其他语种公共教学。
第十六条 新高考改革省市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已录取学生无正当理由超过我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入学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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