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在该省(区、市)招生计划的105%。
第十九条 非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分科类(专业组)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以投档成绩为依据,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不设专业志愿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该科类(专业组)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低于其他考生。
进档考生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对于没有明确同分排序规则的省(区、市),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规则为:语文、数学、外语。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艺术统考成绩。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学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及相关要求。
1.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分科类(专业组),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2.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分科类(专业组),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综合成绩=(高考文化分/高考文化满分)×750×30%+(专业统考分/专业统考满分)×300×70%,保留两位小数。
3.进档考生若出现投档成绩(综合成绩)相同时,按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对于没有明确同分排序规则的省(区、市),考生投档分数(综合成绩)相同时,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规则为:语文、数学、外语。
4.如上述原则与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湖南省内招生。该专业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学校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相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优惠政策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照顾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区、市)招生考试网站或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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