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七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及专业安排原则:
1.进档考生的录取排序成绩使用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
2.对于进档考生,学校将采取“分数优先(即分数清)” 的录取方式,即按考生(含服从调剂)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先后顺序录取。对考生所填招生专业志愿的安排,先看其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未录满则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已录满,则看下一个专业志愿;以此类推,直到处理完该生所有的专业志愿。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填报了“服从专业调剂”,则按学校专业调剂的相关规定进行调剂;若考生填报了“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
3.进档考生同分排序录取及专业安排规则。
(1)采用“3+1+2”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对首选科目为历史的进档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历史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对首选科目为物理的进档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物理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
(2)采用“3+3”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进档考生的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
(3)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对进档的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对进档的理工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艺术类、体育类进档考生的录取及专业安排原则:
1.学校只认可生源省份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须根据生源省份的相关规定,参加所在省份的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统考并成绩合格。
2.艺术类、体育类考生的文化分和专业分均须达到生源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本科院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由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按投档规则进行投档。
(1)对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进档考生,由学校再按高考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分相同,则依次按专业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对音乐类、体育类、美术类专业进档考生,由学校再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投档分相同,则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在普通高考录取中,当考生按同分排序规则比较后分数仍相同时,作为安排专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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