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院的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十条 学院的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招收艺术类考生。包含环境设计、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三个专业。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使用相应省份美术类统(联)考成绩。考生的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需要达到相应省份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相应省份相关招生要求;并认可相应省份优惠加分政策。
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执行相应省份投档规则,按规定比例提档。在执行综合分数投档的省份,在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进档考生各专业按该省投档规则计算的综合成绩排序进行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方式同该省招办规定相同。综合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排序录取。在未执行综合分数投档的省份,在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进档考生各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进行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排序录取。各省市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学院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需要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严重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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