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在2022年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中,对于实行以“专业(专业类)+学校”为单位进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按类分批次,根据专业计划,依据进档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对于实行以“学校+专业(专业类)”为单位进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类别批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进档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2.在2022年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中,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进档考生中,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院校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
3.艺术类专业按照《山东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4.录取相同条件的考生时,根据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录取规则执行。
5.录取中考生各项加分情况按照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6.各专业不设分数级差,各专业无单科成绩要求,无外语语种和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考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复议,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联系方式:0633-81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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