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分数。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对于进档的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内蒙古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院校志愿排队录取。山东省、浙江省、河北、辽宁、江苏、重庆等新高考改革省份,录取原则根据各省份高考改革方案要求的规则进行。
第十二条 各省专业计划能进行调整时,在我院总体专业计划范围内,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院调整相应专业计划录取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进行专业计划调整的,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学校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 艺术类绘画、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按各自省份艺术类相关规则进行录取,舞蹈表演专业按舞蹈类专业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录取,其他专业按各自省份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河南省艺术类录取规则为文化成绩过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安排进行。
第十六条 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按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限英语,我院不开设除英语之外的其它外语语种。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
第十九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办网站,招办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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