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录取要求。我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教育部等三部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部分专业体检特殊要求如下:
(一)航海类专业(含船舶电子电气工程、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不设视力限制,要求无传染病、色盲、色弱,其中航海类校企合作专业只招男生,其他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有关规定执行。
(二)轨道交通电气与控制、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交通运输(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方向)要求无色盲、色弱。
(三)空中乘务专业考生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中规定的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一)普通类专业(类)录取原则
安排录取专业(类)时,学校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优先考虑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学校志愿、专业志愿一致的情况下,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依次比对成绩,优先录取成绩高者;如成绩仍然相同,将综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
1.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专业(类)
对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按该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新高考投档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
2.未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专业(类)
普通类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学校按照相关省份投档规定接收投档。
3.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二)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本专业面向山东、甘肃、江苏招生。学校认可生源省份专业统考成绩,凡取得所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证,达到所在省美术类专业本科控制分数线的该省生源均可报考我校。
进档考生依据“专业志愿清”原则,按照投档分安排录取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美术类统考专业成绩优先确定录取专业;专业成绩相同时,参照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综合考虑。
(三)空中乘务专业录取原则
本专业面向山东省招生。凡取得我校空中乘务专业测试合格资格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所划定的普通类二段线以上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空中乘务专业。按文化成绩关联学校专业合格名单投档,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文化成绩相同者,参照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综合考虑。
第十五条 春季高考录取按照山东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届时考生也可登陆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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