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原则
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原则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统考科目成绩,参照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统一标准,择优录取。
(二)录取规则
1.原则上调档比例为1:1,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有明确要求除外。
2.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尊重志愿的原则,将进档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即第一专业志愿未能满足的考生,再根据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依此类推。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
若考生分数未达到所填报专业的录取分数,服从调剂者,学校根据投档成绩将其调剂到专业志愿投档数不足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能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3.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性别比例限制。
4.报考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只招收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且须参加所在省(市)高考英语口试且口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不加试外语口试省市除外)。其他专业对考生的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定。
5.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录取原则按照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6.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执行,录取时以投档分为准。
7.体检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考生体检表进行审核,对于体检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对于专业限报的考生,不能录取到限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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