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七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八条 学校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政策性加分。
第九条 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学校各招生专业(项目)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以相关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考生在填报高考专业志愿时,选考科目必须符合学校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条 学校对于进档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志愿录取。即依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1) 对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在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依据以下情况优先录取:①专业志愿顺序;②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单科成绩排序。
(2) 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在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据该省(区、市)投档排序原则优先录取。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根据考生投档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录取时,若符合条件的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则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报考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美术类专业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的考生,按照各省招生考试院关于美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统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我校生源所在省(区、市)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该省投档成绩(综合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该省无投档综合分计算规则,则按综合分=文化成绩(含特征成绩加分)×30%+专业成绩×(750/300)×7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文化考试成绩高的考生(文化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单科成绩排序高者优先录取。),如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政策有特殊规定则以该省(区、市)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无男、女招生比例和民族成分限制。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外语类专业要求: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报考法语专业的考生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法语;外语单科成绩须达该科总分的70%(含)以上。
第十六条 非外语类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七条 所有已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予调换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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